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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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驾驶员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汽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同意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汽车驾照停止用。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汽车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同意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根据本人汽车驾照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需要参加学习;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帮人扣分最多只能扣11分。
新交规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
新交规第六十九条规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五十八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汽车驾照。驾驶员应当在15日内到汽车驾照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学习。驾驶员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汽车驾照;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同意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汽车驾照停止用。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汽车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常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同意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根据本人汽车驾照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四十七条
驾驶员在汽车驾照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一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汽车驾照;在汽车驾照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一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汽车驾照。